
[原圖取自自由時報]
在一片毒奶的新聞中,這則新聞可能被多數人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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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A4/綜合要聞 2008/09/30
藍委提案 博弈賭場 開放本島設置 執照上限4張,資本額須逾50億;林益世:各種意見皆可討論
【薛孟杰/台北報導】
為吸引外資,國民黨立委邱毅領銜提出「博弈綜合特區管理法」草案,讓觀光博弈事業可合法在台開辦。該法明訂博弈特區執照上限為 4張,設置地點不限於離島。此外,特區經營者資本額須超過台幣50 億以上,公司股東須具備國外相關產業管理經驗,惟外資投資比例不得超過總資本額二分之一。
博弈條款在立院闖關至少已有10年以上歷史,但涉及道德爭議,一直無法完成立法。由於馬總統曾明確支持離島設置觀光博弈事業,一般認為立院新會期可望有所突破。對於立委主動提案開放博弈事業, 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亦表示「都可以討論」。
邱毅版與離島建設條例博弈條款最大差異在於主張,博弈特許執照張數,應按照國際旅客來訪人數考慮,最多不得超過4張,地點不限離島。由於離島立委一向激烈反對本島設賭場,預料設置地點「未來還有得喬」。
此外,特區管理法明訂,特區應以綜合度假基地發展模式進行,對樓地板基地面積內的酒店面積、綜合百貨公司、大型國際會議廳,其它娛樂措施及賭場都有明確面積限制,以訴求多元化經營,吸引外資與觀光客。
該法主張,在行政院下設立專責賭場管制局負責管理執法,並應成立跨部會審查委員會,審理開發事宜。至於賭場執照有效期,最長為 30年,在賭場方圓50公里處不能再發其它執照。
博弈特區管理法要求賭場工作人員不得有有任何犯罪紀錄。年滿2 0歲以上民眾才能進入賭場,如為本國籍民眾,必需要為賭場會員或繳納入場費才能入場。入場費為每日2000元,會員會一年則為20萬元。
此外,賭場不得辦理任何借貸行為,不可設置金融提款機,業者不得有宣傳賭博廣告,同時要在賭場內建立個人自動控制損失限額的機制。
另外,被宣告破產者、信貸記錄不良者、領取政府救濟補助金者、觸犯常業賭博罪者都不准進入賭場。若業者違反規定,可處以100萬到200萬不等罰款,並得連續罰,甚至要求業者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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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以高道德標準來檢驗阿扁的邱毅先生,現在突然說為了要「吸引外資」推動博奕條款,怎麼現在不用他的高道德標準來檢驗一下他自己?
姑且不論邱毅先生的道德標準,光看這個立法精神就知道純粹只是打打嘴砲罷了!請問賭場要如何去查證賭客是否被宣告破產者、信貸記錄不良、領取政府救濟補助金者或觸犯常業賭博罪?難不成賭場也算金融機構,也要跟聯合徵信中心連線一下?
基本上,我不是什麼高道德標準的人,但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道理我倒是很清楚。我建議推動這個法案的利委全都搬到賭場樓下去「顧口」,一來可以就近監督賭場是否合法營業,二來可以「苦民所苦」,體驗一下家住在賭場旁的便利。萬一有賭客不爽翻桌,還可以就近找民代來排解一下,真是一兼二顧,摸蛤兼洗褲啊!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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