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扁在2009/9/11一登板果然不負重望一舉拿下 911 個救援點,不忝其「史上最強救援投手」的封號。但是略看了一下蔡法官大人守訓的判決書,我想蔡法官大人守訓先生不愧是當過教員,整個判決書感覺像是古文觀止,只差沒把整個判決書寫成文言文而已。(不過判決書文白夾雜,要是在以前大學聯考時,那可犯了作文大忌啊!)姑且不論判決書中的酸腐氣,光從其心證認定國務機要費不是特別費的用心,不禁讓人懷疑政治考量大於司法判案。[上圖取自張大魯的部落格]
法官刻意忽略實務上的使用定義
首先,李登輝總統於就訊時表示,「由於總統並沒有編列特別費,所以一向把國務機要費當成特別費來使用,部分支出需檢附單據,部分不需檢附。」,但是法官完全不採認此種說法,反倒根據自己的心證引用支那古籍,拿專制封建時代的產物來解釋民主時代的制度,證明國務機要費不等於首長特別費,然後重判陳水扁。按照此種邏輯,日後所有領用國家薪水的公務員,在請領費用時,除了要徵詢單位內會計單位的意見之外,應該也要行文給蔡法官大人守訓先生,請他引經據典定義一下請領過程與名目是否合乎他的心證,以免日後遭到司法的迫害。
法官只會引用古文,卻沒有考量國務費歷史來由
其次,從歷史角度來看,是先有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才有行政首長的特別費,怎麼現在定義其用途的時候,是首長特別費等於首長的私房錢,但位階更高的總統卻只能當俗辣,運用的自由度比行政首長還不如?試想總統有多少的費用不一定能檢附單據,你去災區慰助災民會有單據嗎?甚至出國進行外交活動也不見得會有單據,但是扁偵組就是要重辦你,管你實務上有什麼問題。
比照一下馬騜以國務機要費買白冰冰演唱會門票、支付連戰壽宴等使用方式,這不就是特別費的性質嗎?蔡守訓等法官不考量實務操作,而一口咬定陳鎮慧、林德訓、馬永成等人的說法只不過是幫阿扁脫罪的「串供」手段,加上自我感覺良好,引經據典自以為博學多聞,其實是本末倒置。不管是檢察官的起訴書,或是法官的判決書,重點都應該放在證據與法理、法條的引用,而非是以訴諸道德的古文。合議庭法官的作法,其實只是暴露出這群法匠的真面目跟法學素養不過就是如此爾爾。
眾所周知,總統日理萬機,以總統的高度,在報帳時最多只會問會計人員這個可不可以報帳?至於怎麼報、怎麼領應該都是下面的人在處理。別說是總統,試問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會自己拿著單據去跟會計報帳嗎?如果真是這樣,那他身邊的秘書應該都要回家吃自己了。
假反貪腐,真政治鬥爭
如果中國國民黨真的要反貪腐,應該要修正選罷法中關於賄選的標準,順便通過財產來源不明罪等陽光法案,以最嚴苛的標準來要求廣義的公務員。最好是把像貓纜、柵湖線這種因為錯誤決策而浪費公帑的行為也一併入罪,這樣才能讓人民感受到中國國民黨反貪腐的決心,否則一切在世人看來,不過是政治鬥爭的手段罷了!
延伸閱讀:
2009/9/14 蘋果日報 司馬觀點:替小馬鳴不平(江春男)
2009/9/14 蘋果日報 蘋論:封建與現代雜交的判決書












Recommend to Front page


語言的邏輯:健保局年終加領3.8月
經濟相關(2)





蔡手遜連續兩次在判決書中自為歷史考證,自己創造證據資料,然後自為判斷,手真的是撈過界撈到遜掉了。
如果法官辦的案件與醫療有關,法官需不需要自己鑽研專業醫學知識技術後,才能判定是否構成醫療疏失?原則上是不被允許的,這些還是要借助相關機構的鑑定報告,經認定有相當證據能力後,才能成為法官心證判斷的素材。即使法官擁有與判決相關的專業知識或證照,也不宜自為考證。
自己創造心證資料的司法判決,與球員兼裁判的情形何異?毫無公正性可言。
Comment Permissions: Only members may comment. If you are not a PIXNET member, click here to sign up.